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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差错之三:收取延期付款利息也应计算增值税

编辑: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09-02

例:某钢材经销公司(销货方)于1997年2月销售一批钢材,价税合计135万元,由于购货方延期付款,销售方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3.2万元,未计算增值税而全部用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正确核算依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后指的一项价外费用。因此,收取的3.2万元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0.465万元[即3.2/(1+17%)×17%].差错之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购货来源不一致不应抵扣进项税额

某一私有制企业于1997年4月从广州市一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原料,明知卖方提供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却接收了这家小规模纳税人通过非法手段开具的票货来源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税额19194万元,价税合计132.1万元。货款已支付,货物验收入库并做了帐务处理,抵扣了进项税额。

正确核算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运输费用,收取货款的单位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相一致,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不仅要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假,开具是否规范,内容项目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规定加盖的戳记是否齐全,而且还要特别注意审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销售货物收取款项的单位是否完全一致。该企业因取得票货不一致的专用发票,所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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