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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

编辑: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04-10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注销时存货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待该存货销售时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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